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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零三章 诸子百家十二派(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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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古代医学当中,除了医师跟道士有着对中医学的深刻认识的人之外,还有一个职业在医学上有着较为另类的深刻印记。

而这个职业,就是中国古代的法医。

在张嘉师所在的后世,法医运用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以及相关的刑事科学技术、司法鉴定技术对与法律有关的人体(**、尸体、精神)和犯罪现场进行勘察鉴别并作出鉴定的科学技术人员。

古代法医被称为令史、仵作,主要做简单的尸表检验(并不涉及现代西医科学技术特别是病理学的内容)。

世界上最早的法医是秦代的“令史“。秦律规定,死因不明的案件原则上都要进行尸体检验,司法官如果违法不进行检验,将受到处罚。秦代的《封诊式》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规范,它对法医鉴定的方法、程序等有较为详细的记载。在人命案件中,鉴定检验的主要内容有尸体的位置、创伤的部位、数量、方向以及大小等。令史检验完成之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称为“爰书”,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鉴定结论和现场勘察报告。

《封诊式》是当其时的秦国官吏在审判案件方面的模本教程,这一点可以从《封诊式》的内容能够看到:

治狱:治狱,能以书从其言,毋治(笞)谅(掠)而得人请(情)为上;治(笞)谅(掠)为下;有恐为败。

讯狱:凡讯狱,必先尽听其言而书之,各展其辞,虽智(知)其訑,勿庸辄诘。其辞已尽书而毋(无)解,乃以诘者诘之。诘之有(又)尽听书其解辞,有(又)视其它毋(无)解者以复诘之。诘之极而数訑,更言不服,其律当治(笞)谅(掠)者,乃治(笞)谅(掠)。治(笞)谅(掠)之必书曰:爰书:以某数更言。毋(无)解辞,治(笞)讯某。

有鞫:敢告某县主,男子某有鞫,辞曰:士五(伍),居某里。可定名事里,所坐论云可(何),可(何)罪赦。或覆问毋(无)有,遣识者以律封守。当腾,腾皆为报,敢告主。

封守:乡某爰书:以某县丞某书,封有鞫者某里士五(伍)甲家室、妻、子、臣妾、衣器、畜产。甲室、人:一宇二内,各有户,内室皆瓦盖,木大具,门桑十木。妻曰某,亡。不会封。子大女子某,未有夫。子小男子某,高六尺五寸。臣某,妾小女子某。牡犬一。几讯典某某、甲伍公士某某:甲党(倘)有它当封守而某等脱弗占书,且有罪。某等皆言曰:甲封具此,毋(无)它当封者。即以甲封付某等,与里人更守之。侍(待)令。

而关于令史指导方面的内容应该有以下几则:

(疠):爰书:某里典甲诣里人士五(伍)丙,告曰:疑(疠),来诣。讯丙,辞曰:以三岁时病疕,麋(眉)突,不可智(知)其可(何)病。毋(无)它坐。令医丁诊之,丁言曰:丙毋(无)麋(眉),艮本绝,鼻腔坏。刺其鼻不疐(嚏)。肘(膝)□□□到□两足下奇(踦),溃一所。其手毋胈。令(号),其音气败。(疠)(也)。

贼死:爰书:某亭求甲告曰:署中某所有贼死、结发、不智(知)可(何)男子一人,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诊。男子死(屍)在某室南首,正偃。某头左角刃痏一所,北(背)二所,皆从(纵)头北(背),袤各四寸,相耎,广各一寸,皆中类斧,脑角出皆血出,柀(被)污头北(背)及地,皆不可为广袤;它完。衣布禅、襦各一。其襦北(背)直痏者,以刃夬二所,(应)痏。襦北(背)及中衽□污血。男子西有秦綦履一两,去男子其一奇六步,一十步;以履履男子,利焉。地坚,不可智(知)贼。男子丁壮,析(皙)色,长七尺一寸,发长二尺;其腹有久故瘢二所。男子死(屍)所到某亭百步,到某里士五(伍)丙田舍二百步。令甲以布貍(埋)男子某所,侍(待)令。以襦、履诣廷。讯甲亭人及丙,智(知)男子可(何)日死,闻(号)寇者不(也)?

经死:爰书:某里典甲曰:里人士五(伍)丙经死其室,不智(知)故,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令史某爰书:与牢隶臣某即甲、丙妻、女诊丙。丙死(屍)县其室东内中北廦权,南乡(向),以枲索大如大指,旋通系颈,旋终在项。索上终权,再周结索,馀末袤二尺。头上去权二尺,足不傅地二寸,头北(背)傅廦,舌出齐唇吻,下遗矢弱(溺),污两却。解索,其口鼻气出渭(喟)然。索(椒)郁,不周项二寸。它度毋(无)兵刃木索。权大一围,袤三尺,西去堪二尺,堪上可道终索。地坚,不可智(知)人。索袤丈。衣络禅襦、各一,践□。即令甲、女载丙死(屍)诣廷。诊必先谨审视其,当独抵死(屍)所,即视索终,终所党有通,乃视舌出不出,头足去终所及地各几可(何),遗矢弱(溺)不(也)?乃解索,视口鼻渭(喟)然不(也)?及视索郁之状。道索终所试脱头;能脱,乃□其衣,尽视其身、头发中及篡。舌不出,口鼻不渭(喟)然,索不郁,索终急不能脱,□死难审(也)。节(即)死久,口鼻或不能渭(喟)然者。自杀者必先有故,问其同居,以合(答)其故。

穴:爰书:某里士五(伍)乙告曰:自宵臧(藏)乙复(复)衣一乙房内中,闭其户,乙独与妻丙晦堂上。今旦起启户取衣,人已穴房内,(彻)内中,衣不得,不智(知)穴者可(何)人、人数,毋(无)它亡(也),来告。即令令史某往诊,求其。令史某爰书:与乡□□隶臣某即乙、典丁诊乙房内。房内在其大内东。比大内,南乡(向)有户。内後有小堂,内中央有新穴,穴(彻)内中。穴下齐小堂,上高二尺三寸,下广二尺五寸,上如猪窦状。其所以埱者类旁凿。广□寸大半寸。其穴壤在小堂上,直穴播壤。柀(破)入内中。内中及穴中外壤上有(膝)、手,(膝)、手各六所。外壤秦綦履四所,袤尺二寸。其前稠綦袤四寸,其中央稀者五寸,其(踵)稠者三寸。其履类故履。内北有垣,垣高七尺,垣北即巷(也)。垣北去小堂北唇丈,垣东去内五步,其上有新小坏。坏直中外,类足之之,皆不可为广袤。小堂下及垣外地坚,不可。不智(知)人数及之所。内中有竹,在内东北,东、北去廦各四尺,高一尺。乙曰:□衣中央。讯乙、丙。皆言曰:乙以乃二月为此衣,五十尺,帛裏,丝絮五斤(装),缪缯五尺缘及殿(纯)。不智(知)者可(何)人及蚤(早)莫(暮),毋(无)意(也)。讯丁、乙伍人士五(伍)□。曰:见乙有复(复)衣,缪缘及殿(纯),新(也)。不智(知)其裏□可(何)物及亡状。以此直(值)衣贾(价)。

出子爰书:某里士五(伍)妻甲告曰:甲怀子六月矣,自昼与同里大女子丙,甲与丙相捽,丙偾庰甲。里人公士丁救,别丙、甲。甲到室即病复(腹)痛。自宵子变出。今甲裹把子来诣自告,告丙。即令令史某往执丙。即诊婴儿男女、生发及保之状。有(又)令隶妾数字者,诊甲前血出及癰状。有(又)讯甲室人甲到室居处及复(腹)痛子出状。丞乙爰书:令令史某、隶臣某诊甲所诣子,已前以布巾裹,如(杯)血状,大如手,不可智(知)子。即置盎水中榣(摇)之,(杯)血子(也)。其头、身、臂、手指、股以下到足、足指类人,而不可智(知)目、耳、鼻、男女。出水中有(又)(杯)血状。其一式曰:令隶妾数字者某某诊甲,皆言甲前旁有乾血,今尚血出而少,非朔事(也)。某赏(尝)怀子而变,其前及血出如甲□。

……

从四则《封诊式》例子描述当中可以看到,当其时的令史已经有了明确而有条理的检验手段,尽管从现在的眼光看来,当其时的例子可以说有很多漏洞,但是不得不说,《秦律》能够在这一方面有着相当清晰的描述指导,可以说是一种跨越性的准则。

当然,也许这么一个情况不仅仅是《秦律》自身的问题,说不定在先秦时期,已经有了法医体系的正式指导学习体系。

至于爰书是什么?这是一种结案形式的报告文件,而出现在《秦律》当中的爰书,则是在某个意义上说明了相似的案例应该采取怎么样的方式判决的一种指导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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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中国古代法医体系当中,有两个很著名而且影响力也很大的名人,一个则是狄仁杰,而另外一个则是编纂出《洗冤录集》的宋朝刑狱提辖宋慈。

狄仁杰,后人认为其不是一个纯粹的法医,这一点也没有说错。但是毫无疑问,狄仁杰有类似于法医鉴别的能力,这一点同样是毫无疑问的。

狄仁杰在早年的为官经历当中,有一点是很著名的,那就是狄仁杰升任大理丞,他刚正廉明,执法不阿,一年之内判决了大量的积压案件,涉及一万七千人,却无一人冤诉,一时名声大振。

唐时规定,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时写明。唐制,丞断罪后,须经大理正审核。

很明显,狄仁杰在其担任大理寺丞的履任经历当中,其断案能力是受到其同僚以及相应人员的肯定,而这些刑狱方面的案件复核是包括很多方面的,若是狄仁杰没有这方面的能力,那么其必然不会得到这样的评价论调。

……

而宋慈则是一个公认的中国古代法医的翘楚,同时被世界法医学界认为其是“法医鼻祖”。

当然,宋慈除了是一个法医之外,还是一个能上战场的武官,在治理地方的时候,也是一个得到赞誉的地方官。

宋慈被认为其负责法医体系的记载,被认为是从1235年开始。但是从宋慈的履任经历而言,宋慈提点刑狱的时间是1239年到1240年开始,这一点也许是因为宋慈的一个典故而出现误差:

有一天,他在一个已结案的卷牍中看到一桩自杀的命案,死者是一个庄稼汉,他觉得庄稼汉自杀的案例很少,必有万不得已,非死不可的遭遇,才会走上绝路,而且案卷中并无自杀的详细原因,于是他决定趁案发为时不久,重新加以审理。第一步,他先开棺验尸,发现死者腹部的伤口,进刀轻、出刀重,据仵作的说法,案发后,刀子在死者手上,但并非紧握,他更觉得可疑,其中必有曲折。因此他探访了死者的邻居、亲友,终于查出冤情,揭发了一件强掠妇女、杀害无辜的命案真相。

原来地方上有一个名叫吴良的官宦之后,仗恃著做过户部尚书的父亲余荫,贪酒好色,胡作非为,偏巧县知事是他父亲的门生,而且为官不正,往往使作奸犯科者逍遥法外,百姓早已怨声载道。有一天吴良看到一位姿色出众的少妇,意图染指,打听到原来她是庄稼汉的新婚妻子,助纣为虐的管家就献计悄悄将庄稼汉害死,做成自杀的样子掳走新妇。还拿出一笔银子,在衙门上下大通关节,于是一桩命案,就草草了结。吴良不但逍遥法外,还享尽艳福。但宋慈将案子重新整理,拘捕吴良和管家治罪抵命,庄稼汉的冤情,终于平反,赢得当地民众的称赞,轰动一时。

这个典故被认为是宋慈担任长汀县令所发生的事情,也许是因为这样,才会有这样的误差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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