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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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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田制度对于眼下的秦帝国而言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它可以说根本还没有实施。而这个时期的儒生特权,张嘉师就只能够表示呵呵了。

因为他根本不可能让一种类似于孔府这种影响千年的儒学巨霸的出现。再者对于张嘉师而言,儒家的特权制度同样是一个封建王朝弊大于利的存在。

张嘉师并非是针对孔子,相反,张嘉师认为孔子的儒学思想相对而言是很有价值的。

因为一个及格的儒生除了文化水平之外,甚至是可以说上战场都没有太大的问题。

毕竟一个能够驾驭马车以及使用强弓硬弩的人,可以说是武力值要比起一般人要强多了。

但是这不代表张嘉师会为秦帝国之后的管治,埋下一个很有可能变质而不稳定的炸弹。

……

学田制度可以说是儒家特权的一种体现。但是相对而言,张嘉师真正忌惮的是儒家一旦在朝堂中取得足够的影响力甚至是主掌朝政,那么对于后世的君王而言,除非是这个君王有着足够的皇权拱卫,否则,崇祯的下场就有可能是最佳的样板。

在中国历史上,只有中了秀才的人或者是以上层面的学者才能算是正式的儒生。

秀才一开始并非指儒家门徒,在《管子?小匡》:“农之子常为农,朴野不慝,其秀才之能为士者,则足赖也。”尹知章注:“农人之子,有秀异之材可为士者,即所谓生而知之,不习而成者也。”

而即使是在开始尊崇儒家的汉朝,秀才是品德优良的年轻人的代称:汉时开始与孝廉并为举士的科名,东汉时避光武帝刘秀讳改称“茂才”。

茂才,又作茂材,是汉代的另一种察举常科,西汉时原作秀才,到东汉时因避光武帝刘秀的讳而改为茂才。茂者,美也。茂才者,有美才之人也,即优秀人才。明清两代称为生员。

《汉书》记载,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因感朝廷里文臣武将缺乏,急须选拔新的人才,乃下诏令各州郡察举吏民中有“茂才异等”之士,举荐给朝廷。开始察举茂才只是特举而非常科。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光武帝下诏令三公、光禄、御史、州牧等岁举茂才各一人,从此茂才由特举变成了岁举常科,成为仅次于孝廉的一种察举科目。其特点:

第一,举荐者的多重性。西汉时期茂才的举荐者不仅有州,而且还有郡,另外还有派员专举,包括列侯、丞相、光禄、御史、中二千石等等,到东汉,举荐者主要是王公、将军、光禄、司隶,以及各州刺史,与察举孝廉几乎清一色的郡国完全不同。

第二,茂才的组成往往比较复杂,其中既有官员、州郡属吏、孝廉,也有太学生和平民,但以已仕官吏和孝廉为主要来源。这与孝廉多从平民中产生完全不同。从对茂才的任用看,绝大多数茂才担任县令或相当于县令一级的官职,这和孝廉多数仅拜为郎官的使用情况有很大的不同。根据汉制,郎官俸禄三百石。

孝廉为郡举,茂材则为州举,因此茂才的数目远少于孝廉。以茂才被举者多为现任官吏,属于对有特异才能品行和突出贡献的官吏进行升迁和提拔,可见,茂才比孝廉任用重。

明清时代,秀才专指府(或直隶州)学、县学的生员,是读四书五经而进学者的专称。要取得这种资格,必须在学道或称童子试获得取录。不论年龄,应童子试的都称童生。

如果县、府、院三试都录取了,进入府学、州学或县学的,称为进学,通名生员,即秀才的俗名。生员除了经常到学校、学官的监督考核外,还要经过科考选拔,方可参加本届乡试。

在清朝时期,秀才的特权如下:

除了自己还可以免除家里两个人的“徭役”;见了地方长官只需拱手叫老师,不必像普通民众那样跪下来叩头喊青天大老爷当大家都跪着而你能站着,那就是莫大的特权了;可以穿盘领长衫,头戴“方巾”,脚蹬长靴,这是一般老百姓不得穿着的打扮;有了纠纷不必到衙门起诉、应诉,可以派家人代理出庭;即使被控有罪,也不能随便抓来审问,尤其是不能动用刑讯,必须要报省的学政批准,确实犯罪也不受体罚,不挨板子,所谓“例难的决”,只要拿钱赎罪就行;平时可以求见长官,递两指宽的“治生”帖子进去,即使见不到长官,至少也和长官有个联系通道。

而成绩最好的秀才,在明清两代称由公家给以膳食的生员。又称廪膳生。明初生员有定额,皆食廪。其后名额增多,因谓初设食廪者为廪膳生员,省称“廪生“,增多者谓之“增广生员“,省称“增生“。又于额外增取,附于诸生之末,谓之“附学生员“,省称“附生“。后凡初入学者皆谓之附生,其岁科两试等第高者可补为增生廪生。

廪生中食廪年深者可充岁贡。清制略同。

而在秀才之上则是举人。

举人是指被荐举之人。汉代取士,无考试之法,朝廷令郡国守相荐举贤才,因以“举人”称所举之人。唐、宋时有进士科,凡应科目经有司贡举者,通谓之举人。至明、清时,则称乡试中试的人为举人,亦称为大会状、大春元。中了举人叫“发解”、“发达”。习惯上举人俗称为“老爷”,雅称则为孝廉。

举人是通过乡试获得的,地位比秀才高多了,虽仍不是官,但在地方上可以当个乡绅,出头露面的,很受人尊重,秀才进县衙,见县太爷都不用下跪,县太爷则还要给座位;同时,免除赋税、徭役等待,也可以出任教谕、训导等教育方面的工作。

考上举人,可以走出你所在的省城,向京城进发。在来年的二月参加会试。

这个会试只有考上举人的读书人才能够参加,也就是说,你的对手将是其他省的精英们,朝廷将在你们中间挑选三百人,这里面的三百人并不是进士,而只是“贡生”。

会试考的第一名叫会元,而通过会试的人还要面对一次考验,那就是殿试了.也就是在这场殿试中,你讲面对全国的最高统治者---皇帝,并且要回答好皇帝的亲自提问,内容主要是策问。

最皇帝已经大臣们根据考生的表现,会划分档次,共有三甲,一甲只有三个人,叫进士及第,分别是状元、榜眼、探花。二甲若干人,叫赐进士出身,三甲若干人,叫赐同进士出身。后面了,你就可以去国子监或者翰林院,或者了你就等待吏部的官批准备走马上任当官吧。

而对于未中进士,考中举人,或者最低一级的秀才,那也了不起。因为在中国社会,对于科举中有功名的举子,给予了非常优厚的政策。

第一免役。只要进学,考中秀才,法律规定可以免除户内二丁差役。秀才家可以减免两位男丁为政府服务的活,古代徭役、赋税很重。减少了两人为政府的白忙活,可见节省很多费用,大致相当于20亩土地的收入。

第二可用奴婢。明代社会不允许百姓使用奴婢,即便你是地主,有些钱,也不能,违规使用要杖责。但是中了秀才,身份、地位上升了,不在属于百姓阶层。

第三免刑。法律上给了举子们很多优待,通常人们喜欢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在科举中就没有平等。

明初规定,进士、举人、贡生犯了死罪,可以特赦三次。一次免死金牌已经不得了,中举者竟然可以拥有三块免死金牌,这还得了。明代政府对科举高中者太优待了,简直超越了法律。明初这样规定,后来没有这样执行,但是明代给予科举学子的优待条件还是非常诱人的。秀才犯法,在没有剥夺其功名时,不得用刑。秀才见到县大老爷,也不下跪,都是给有功名者的特权。很多影视剧,秀才一见官就下跪,动辄挨板子,那是完全不了解古代科举的情况。

第四免粮。古代交粮就如同纳税,向政府交粮纳税是必须的,这赋税也不轻,普通百姓家也是一种负担。等到家里出了一个秀才,粮食可以免交,等于减免了税收。

而在某一方面而言,以上的权利可以说是变相削弱了一个国家正常的财政收入,而在清朝初期尤为明显,最终演变成在雍正时期大规模实施的官神一体纳粮制度的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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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假如说学田制度是儒家特权的体现,那么对于祭田制度,张嘉师则是有一种无可奈何之感。

因为祭田制度可以说是自古而来就传承下来的丧葬制度的一种体现:

殷代以前,人们已有了希望灵魂不死的观念。至殷商时期,这一观念愈加丰富和强化,认为死亡观念从来与生命意识分不开,灵魂来自于天,属阳,主管人的精神知觉;魄来自于地,属阴,主管人的形骸血肉。魂魄相合人则生,相散人则亡。二者离散之后,魂升天,魄入地,最后复归于天地之气。魂入天后转化为神,魄入地后腐化成水归入土壤,魂对后人有庇护之效,先人的魂魄得到后人的无限崇拜。这就是为什么在殷商时期,丧俗中出现坟丘的直接原因。

丧葬制度演绎至殷代的第二个显著变化是贫富的极大分化。

二者存在以下差异:

一是墓室大小不同,贵族墓室小则几十平方米,大则超过100平方米,而平民的墓室一般仅有一两个平方米。

二是棺椁档次不同,贵族除装殓尸体用棺外,棺外还套以木椁,棺椁上面雕刻着精美的花纹做装饰,并涂以多层髹漆,甚至还附贴上麻布和绢以装饰保护棺椁。而平民的墓葬则有棺无椁,甚至连棺也没有,仅将尸体软埋于墓坑中。

其三,贵族墓葬中有人陪葬,少则一二人,多则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平民墓葬中绝无人陪葬。其四,贵族墓葬中陪葬品数量多且高贵豪华,不仅有玉器陶器,还有青铜器爵和鼎之类,而平民的陪葬品仅为陶器或者是一些日常劳作中的工具,如石铲、蚌镰,青铜器陪葬者甚为少见。

至于奴隶的葬仪,在殷商时代仍沿用旧制,“厚之以薪,葬之中野”,他们辛勤地为他人劳作了一辈子,死后常被活人拎着抛弃在沟壑之中,其尸肉任野兽撕啃,尸骨任风雨吹打。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殷人尚鬼的风习的影响,加之历史的发展,生产力水平的提高,财富的极大丰厚,所以在殷商时期,社会文化心理上十分崇尚厚葬,不仅陪葬物品越来越丰富,而且越来越精致豪华,品种日益增多。从一般的劳动工具到简单的装饰,从生活用品到贵重的礼器和乐器,应有尽有。

西周是我国古代各项礼俗制度的集大成者,人们的衣食住行、婚丧嫁娶等方面的礼仪至周已基本编研成定制。

在丧葬方面,依据活人依宗室生活在一起的做法,人死之后,墓葬也是根据同一家族的具体情况而有规划地布置安排,成片组成族葬,每一家族都有相对固定的茔地。

葬制和葬俗都保持相对的一致,家族的各个分支,通过在成片的墓葬群中以远近结合成一定的墓组来予以体现。丧葬文化中所规定的种种礼俗,如墓地风水的选取、服丧期间的各项禁忌、祭品和冥纸安排上的差异等,在西周已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并深植于民众的内心,逐渐形成民族的丧葬文化心理。这一思想体系对后世丧葬观产生了深远影响。

时至春秋,仍然崇尚厚葬之风,在丧葬的一些礼制上,对西周的疏漏也做了相应的补充。此时的葬制,根据死者生前的身份,决定陪葬物的有无和数量的多寡。在下葬的期限上,春秋时期亦有明确的规定,“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此制成为后人遵循之模式。

战国时期,由于冶铁技术的空前发展,铁器在生产生活中得到广泛应用,于是铁器成为丧葬礼仪中的重要陪葬物。

另外,因为生产力的发展,提高了奴隶的社会地位,再加之奴隶长期与奴隶主进行不懈的斗争,所以自战国始,不再用人做殉葬品,而代之以木俑、陶俑,此实乃社会之一大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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